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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2021-22 Gifford Lectures 1 〈倫理學的消失〉

文/邱慕天

▍〇、前言:2021-2022 吉福德講座

關於已經於蘇格蘭有133年歷史的吉福德講座,產出過太多擘劃時代神學的經世洞見。我稱它是英美神學界最有歷史學術品牌的神學講座。雖說是致力與闡揚「自然神學」的啟示,然而 1937-38 年度與 2000-01 這兩屆他們也格外特別地邀請來了巴特(Karl Barth) 以及侯活士(Stanley Hauerwas)這兩位「根本上反對自然神學直接認識真理有效取徑」的講者。

吉福德講座對我來說是神學的「學術深刻」及「學術寬廣」的雙重代表。今年度(2021-2022)吉福德講座則由愛丁堡大學基督教倫理和實踐神學榮休教授兼聖安德魯斯榮譽教授奧利弗·奧多諾凡(Oliver O’Donovan)主講〈倫理的消失〉。系列講座於 2021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二開始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星期四結束,每週二和周四 17:30 格林威治時間在線上舉行。

Peut être une image de 1 personne et texte qui dit ’OLIVER O'DONOVAN University of St Andrews 26 ocT- 11 NOV, 2021’

奧多諾凡「自然神學」的倫理進路建構,在《復活與道德秩序》(Resurrection and Moral Order: An Outline for Evangelical Ethics. Eerdmans, 1986)呈現令我獲益良多,成為本人在《當耶穌遇見同志》(真哪噠,2020)一書中〈創造與救贖視角下的同性婚姻〉兩個章節,在「創造」一角的保守論點最關鍵的支撐引述。

本文為第一場10月26日第一場的講座的筆記摘要,正好帶出他神哲學涵養深厚的精妙思考,將「人對神」的倫理回應方向,既非留在「自然主義」的現象(以「存在」證成倫理價值)、也非政治上的「基要主義」或「進步主義」強調的抽象(以刻板的「教條」或沒有驗證根基的「權利」證成倫理價值)。

以下字裡行間會有夾帶一些個人的擴充闡釋及例證。若個人理解有誤,文責乃在於我。若文中有洞見及精彩,則必須是歸給·奧多諾凡教授。

Resurrection and Moral Order: An Outline for Evangelical Ethics

▍一、倫理學的消失:

奧多諾凡指出,傳統上倫理學從神學、哲學、法學三者來汲取觀點,進行抉擇思辯中。但於近代大學的學術中,倫理學不再被視作一門獨立有效的合法思維方式:隨著社會科學以及量化資料方法興起,各種「專業倫理」的討論出現;實則是倫理學被放到界定的學門之下成為子目錄,「社會科學」終將以自己的規則擴張,並僭越職權壓倒「倫理學」——這項在19世紀中的基督教學者紐曼(John Henry Newman)看向大學教育現場時就已經發現:

由是,我們不再討論與教導「人生的善」(what constitutes a good life?),反而是作為各種社會運作功能下閹割的人思考局部的善:醫師的醫療倫理、企業家的商業倫理、親族關係中的家族倫理、婚戀中的好男人/好女人、學術研究中的學術倫理;對待動植物和環境,講生態倫理、環境倫理;我們還有校園倫理、師生倫理、性別倫理….

事實上,「倫理」是我們人與「事物樣貌的正確認識」的關係擺放和展現。因此當我們思考「倫理(學)的消失」,我們回去看到的問題應該是:最初(未被切割)的倫理學誕生,乃是出自思考「人的有限生命(to be)」與在我們生前生後「宇宙/自然存有(being)」的合宜關係。

因此追溯現代科學方法壓倒倫理的背後原因,將發現我們失去的一種討論倫理的方式。即倫理的真正穩定來源必須是神學,或可說是非常接近神學的思考。

▍二、善的爭辯(The contested reality of the good)

有時我們會以為說「存在必有理由」,然而變將這個理由視作「善」。然而「善」(good)與「事實性」(factuality)並不是同一件事。

「善」在古典的形上真理觀中,更接近於一件事的「名實相符」。科學的「事實性」,首先來自於分類學(classification)和類型學(typology)。亞當作為世上的科學家初號機,他給予了自己的孩子「名字(proper name)」,但是他給與世上其他神所造的一切事物的則是「學名」。

例如他將伊甸園的樹叫做樹,將草叫做草——這些乃是分類。樹的種類再細分下去,將需要他依照各種細緻的觀察方式去界定區分——但是不論再怎麼區分,「樹」並不會達到「人」的善惡相性。人在這裡,是被上帝起名、獨一無二所造的。

奧古斯丁將善與惡的作出二元區分時,他所定義的不是方式不是「倫理」而是「道德」。他對道德善惡雙重定義的第一個要點是「有意志表現」出來的行為;其二是該意志表現行為的「後果」——(Evil are things done, not things as they are- evil is not a category of ontology).

這與物種的德行(倫理)善惡就區別出來了。

For example, an argument can be wrong because it’s inherently false (leading to wrong conclusion). Or it may be wrong because it fails at being an argument to begin with.

再讓我們假想一棵「壞的樹」:

What constitutes a bad tree? It must be a « tree » failing at being a proper tree. It’s factually a tree of sorts that just cannnot live up to its name as a tree. But a tree may be bad while not being evil.

壞掉的樹,不用要會是邪惡的樹。但是「壞人」的一種是「惡人」。「好人」與「善人」的對應關係也會構成我們在這裡的主要思考(real good vs. realization of good)。

在人的倫理學思考上,我們會將「道德」帶進來;因為我們認為「人的善」並不是在我們給自己「命名」的工作中達成;卻是一種給我們活著的身份帶出名字的「行動」。

Not conferring good on something real, but the realization of potential good in something. Real good may be expressed in action and deed- actions that do not conform to what is out there but to our own projection of reality.

在古典時期的倫理學,於「形上學」追尋善,因為他們認為「高級的真實」,也就一個事物好的/完美的/理想的型態就是「至善」——好像寫一份考卷,考出了滿分那樣。

但從新柏拉圖主義否定神學出現了一個小眾形上哲學傳統,嘗試尋找「超越於存在( being)以外的上帝」並且「以及超越的位格,對存在界發生影響(engagement)」 。到了12世紀中世紀經院神學家兩位彼得——朗巴德(Peter Lombard, 1096-1160)與亞伯拉德(Peter Abelard, c 1079-1142)的意志主義(voluntarism)將這個神秘傳統發展至羽翼豐滿,開啟了我們在人類哲學意義上現代性,

至此,人類開始追求一種與「客觀實在」脫鉤的「倫理學」,是關於以人類抽象觀念所「創造」和「投射」出的世界樣貌。在這裡我們的倫理助動詞從「是」( »be »as in « is to be » )變成「應該」( »ought » to be)。從這裡義務和權利(obligation / right)誕生,出自「實踐理性」中我們所思考的「應然」——「應然」開始涉及人類對世界自然構成的既存樣貌的秩序「改造」和「創造」,而不僅僅是「認識」或「恢復」了。

有別於「實然」狀態的倫理思考,康德在實踐理性對「應然」事物成立的要求只有它的「一致適用性」:我們可以試著在腦中創立一個「規則」,然後想想當這項規則成為普世定律之後,是否依然為我們共同所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這就足以被嚴展成為一項「權利/普世人權」(例如:無條件基本工資、精神病不得被判處死刑)。

事實上,康德並未否定古典以「大自然」的認識作為人類哲學上謙卑自省的傳統。康德與4世紀的「金口」屈梭多模(John Chrysostom)異口同聲表達了兩個不同渠道、但對人類的人性成長有啟發、對人的道德境界帶來擴張的意識對應之物:「創造」(實然)與「良知」(應然)兩種啟示來源。

▍三、道德實在論的恢復(The Recovery of Moral Realism)

傳統上的西方道德哲學,在以形上學和本體論為反思根基時,將重點是放在對「自發性的限制」(the agent’s [moral] restraint of their sponteneity)。例如動物是自發性追求「愉悅感」,而且我們所知道的動物並沒有辦法執行這種道德克制,因此牠們的行為與後果只有一種直線的對應關係。

例如籠子裡的老鼠在有選擇的平行實驗中並無法拒絕灌注了嗎啡的飲水,即使牠發現了這讓牠變得虛弱;但吸毒上癮的人,會去試著戒毒並且脫離危害他們的毒品,即是這需要極大的意志克制嘗試。

因此,西方倫理學會將「德性」的追求放在比「自發性謀求愉悅」放在更高的位置「善」。儘管兩者都是對一種本體論「真實」(人的生存樣貌)的呈現,但「德性」的善(moral good as being virtuous)在乎堅持與意志施展後的行動,也從而被賦予了道德性——它可以是一種來自良知思考後的「道德義務」善(moral obligation),如此就與本來按照慾望衝動所為的善(natural good as being spontaneous)產生了對照。

為了將道德的「義務理論」發展出普世客觀性,20世紀上半德國哲學家席勒(Max Scheler, 1874-1928)提出的「價值倫理學」曾經短暫流行過,席勒他的理論可以用「顏色」比喻來說,一件事物的善惡程度可以對應於黑白,有各種過渡色階。人絕大多數的行為,都處在黑白中間的相對灰色地帶,卻仍有程度之別。

這個道德客觀論,面對了三個猛烈批判。

第一個主要困難首先在於它難以建立一套「放諸四海」的價值秩序。倫理價值並不像是我們可以交易的貨幣一般,有一個中央金準會作莊公告和調節輸出它的匯率——人如何定義,拯救你的爸爸還是我的媽媽、還是一百個陌生人擁有更高的道德位階呢?這些是可以互相比較及交換的價值嗎?

當然在刑法民法上,我們試圖為一些行為決定大致的嚴重程度和量刑,就像法官斷案,要決定什麼程度算作正當防衛、什麼樣的刑期符合比例原則。對「直系血親」或「長年對自己家暴的配偶」出手攻擊,致其「輕傷/重傷/死亡」,都會在法律的道德見解上得到不同的量刑。

然而這套價值體系,實際上就像「火車難題」要告訴我們的,是一個破綻很大、十足有限的系統。有人願意為了救一隻羊放棄其他99隻,難道他內心的道德值就是-98¥?

再來,德性倫理學主張的思考也與他所提出價值倫理學的相反。席勒價值倫理學所想的是:一件「可樂之事」(例如吃得飽足的愉悅感),將會給予了「吃大餐/請客吃飯」這件事賦予行為價值。但同樣站在道德實在論的德性倫理學卻指出,行為本身(activity)本身才是證成事物樣貌(states of affairs)的由來。例如我們「提出疑問」的行為不是用「得到滿意答案」來被賦予價值(有時也無法得到,因為它是一件「外在善」),而是用來「尋求關注」(這對應的是提問行動本身的「內在善」)。

外在善:The good given with the world and in the world to which we responded with enjoyment with wonder vs.
內在善:The good enacted to which we know only in and through practical exertion.

第三個反對價值倫理學的論點,來自法國當代哲學界「神學轉向思潮」後現代哲學家拉克斯特(1953-)提出的意義「延異」性——意即,若我們想以一項意志行動產生的「外部效果影響」來定義其「道德價值」,那麼事件的「先後順序」就很重要。後發的事件會被算入前者的影響效果;「餘波」震盪之際,行為的道德值也無法評定。

然而由於事物的效應會有連鎖反映在人間世界中,事物的連鎖效應並無法在某一個點被「確定地關閉」——就像我們無法稱一個「活人」為「快樂的人」(因為他可能在死前一刻質疑一切事物的虛無而在悔恨癲狂中悲慘死去);那麼即使我們稱納粹大屠殺為「邪惡」,但後來的世界在幾十年的政治與倫理反省、轉型正義積極,是否可說是我們「賦予」了那集中營死去的數百萬猶太人生命和納粹暴行積極「價值」呢?這聽來十分荒謬。

約瑟在被賣埃及的時候是悲慘的,但是當他成為宰相的時候,當初這事情又救了許多人。不幸的是,把希伯來人引進埃及之事,讓他們的後裔受到苦待;苦待申冤判來了拯救的先知,但先知在拯救之際卻又引動神蹟造成許多埃及家庭的無妄悲劇....

當曹操在逃亡到父執輩友人呂伯奢家寄居時,因為疑心病而在呂伯奢出門時誤殺了其全家。當呂伯奢返家時,曹操所做的不是向他懺悔,而是回身拔刀殺了呂伯奢。他對陳宮的解釋是:我向呂伯奢懺悔,他也不會原諒釋懷。只有殺死他,這樁滅門血案才會成為道德閉環。「寧可我負天下人,休叫天下人負我。」曹操豈不是正因信奉這套價值體系,知道自己必須成為一切的判官?

在拉克斯特看來,這種以事件的「外部性」而非「內部性」去界定行動道德價值的理論,注定沒完沒了、不成體系。

▍四、敬拜與善(Worship and the Good)

從前面,我們已經發現了「善」至少以三個型態存在。這三個型態需要的不是比較,而是統合。

基督徒的真實「敬拜」,便是這三種善的合一行動:

  1. 承認並發覺已經被創造成就的善(對形上與自然中存在的善的被動客觀認識)- the locution of worship
  2. 加入並以實踐表現這樣的善(在美學藝術行動中對道德意識中應對的善積極主觀的認識)- the illocution of worship
  3. 將理想中的善以後續的行為成就(在主客觀認識的基礎上迎向盼望的作為)。- the perlocution of worship

我們在〈詩篇〉27:1-3 所示範的敬拜中,同步見證這三個元素:

27:1 耶和華是我的亮光、是我的拯救.我還怕誰呢.
27:2 耶和華是我性命的保障.〔保障或作力量〕我還懼誰呢。
27:3 那作惡的、就是我的仇敵、前來喫我肉的時候、就絆跌仆倒。

  1. 主是耶和華是我的亮光、我的拯救、我的性命保障。(既成的過去
  2. 我便壯膽。我何足懼?(現在的轉變
  3. 敵人縱然驕矜前來攻擊,但他們必倒在我前。我將戰勝他們。(將來的得勝

在此,我們發現西方倫理思想的危機,事實上是敬拜神學於倫理哲學中的消失;而真正的全人倫理學恢復,則是敬拜的恢復。不是敬拜自然、不是敬拜人類、不是敬拜一種觀念,而是敬拜那生命的主——祂昔在、今在、以後永在。

(第一場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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