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tien Chiou @Chicago (blogging in 中文, English, and Français)

Articles tagués ‘Robert Audi’

[Muvi] 彼岸‧四海學踪

這部長僅一小時的海外留學生見證集錦由遠志明牧師的神州差傳協會製作。

特別感動的是最後劉崢的見證。他 2000年時在挪威嚴重車禍的遭遇,若是放在中國,根本就不可能有活命、甚至復健到今日這般健康地步的可能。即使是在美國,要將他治起來,那吃人的保險制度也絕對會要掉這外籍學生父母家中全部的房產。

挪威真是何等的國家!北歐那是何等的社會福利、社會信任以及對生命、人權的重視。更深刻重要的是覆蓋這國家各個角落的基督徒們大愛的力量!

影片中有一個鮮明的對比:劉崢的奇蹟導致中國中央電視台、鳳凰衛視紛紛報導採訪,但是在劉崢的見證與他們的報導中,劉崢為自己的幸運歸根結底的是講「愛」這個字,這與《彼岸》紀錄片中他殷勤為主作見證的內容是有差別的。約翰一書4:7 說:「愛是從神來」。然而不論是「神」、「基督」或是「教會」這些明顯的字眼,在中國的報導採訪中都是不提的,因為不能提。

由於我現在在做「宗教在公領域的角色」(Religion in the Public Square)的政治/神學理論研究,加以從臺灣自由的視角,我就挑選這點來分析片中呈現的矛盾事實。

Miroslav Volf、Nicholas Wolterstorff、David Ford、Jean Bethke Elshtain 英美基督教神學家在這方面是一個學派的。他們認為,我們這世代所處的,是一個 宗教與文化傳統交融充斥的多元社會(traditions-saturated society)。一個公民社會立基於這個多元現實,應當有目標和有義務來保障各種宗教和神學的語言原汁原味地在公領域呈現。而非把像現在「基督的愛」、「上帝的真實臨在」約化、強迫轉譯成「人間大愛」、「社會溫情」、「人民素養」等被剝奪了宗教本體論意義、又被強植入社會主義意識型態的辭令。

當我看到那些多年幫他復健、曾帶他做動作如同陪幼兒玩耍般的年長女護士與他重逢時那真摯又毫不造作的擁抱,我知道那絕對不是文明的力量而已,那是基督的愛。

能忠實地保留這樣一種觀點、讓這樣的見證自由地在輿論社會中發光發熱的,是一種民主包容性。它與社會溝通素養的水準息息相關。

一般以臺灣的報導習慣而言,我們並不需要去改換、也不會去省略宗教詞彙。但基於避免向社會大眾傳教的疑慮,大多的報導還是習慣切頭去尾,或是用「信仰」一詞來概括那些在中華社會儒家道統下應當被視為怪力亂神的那些東西。如:「小白後來因為認識了上帝,靠著上帝的幫助重新站了起來」這句話,多半會被編輯重寫為「小白後來因為接觸了信仰,靠著信仰的幫助重新站了起來」。

大家能接受和理解信仰作為一種社會性的東西,不能接受和理解上帝作為一個超社會性的實體。 關鍵就在於神學上建立上帝的社會性。

Traffic sign alerting drivers for Amish Buggie...

Traffic sign alerting drivers for Amish Buggies on the road, near Arcola, Illinois

當然,臺灣至少是個容許各種宗教媒體存在的地方,基督教媒體不需要這樣做。只是繼續邁向多元開放,就仍待努力。我認為這個理想的達成對普及的宗教通識教育有相當高的要求。而社會風氣的轉化和教育資源的重新分配則不是一時半會就能成事。

Volf、Wolterstorff、Ford 、 Elshtain都期盼社會能透過教化而更能夠容納這些宗教語言。讀者和觀眾可以自行在腦內做轉譯或接受的工作,而不會覺得被擾亂或冒犯。媒體不需要遂行管制、做齊頭式的修剪和統一「外交」辭令。

然而幾人之中,Wolterstorff (and Elshtain maybe)的思想又是比較過頭的。他認為這類宗教領域的發言可以擴及到所有的公領域,甚至包含對公共政策制訂的討論(如稅法、戰爭、司法裁決等)。從這裡我們看到進一步的問題。

我認為當宗教語言涉及公權力和公眾資源的使用時,它便必須承擔要被全部參與者理解的疏導義務。Wolterstorff確認為不必。那麼佛教徒透過民選程序掌控議會,是否就可以基於宗教理由立法通過全民吃素及不可殺生呢?

從政教分離的立場,我支持的是站在另一邊的學者們如 John Rawls、Robert Audi、Jürgen Habermas等。Audi 認為在公領域的宗教語言負有必須將自己轉譯為世俗語言的責任和能力。

從Ford 和 Volf 的立場我也會說,有許多神學中關於信仰告白的內容,是無法在任何社會學系統中被轉譯為其他語言的。例如神告訴猶太教徒:「當守安息日為聖日」,但卻沒有任何其他世俗理由可以讓猶太教徒要求國家制訂週六為例假日,甚至「歇了一切工」。美國的 Amish 人是和平主義者,卻無法要求國家不用聯邦稅款去增兵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打仗(所以他們曾發起拒繳稅的公民不服從運動)。臺灣的基督徒在政府取消行憲紀念日之後,也沒有理由要求國家為他們在 12月25日放聖誕節假日。

就像如今 Amish 族群在美國的特殊地位(不繳Social Security tax、不領健康保險、不受戰爭條款限制、不用電也不接社區電纜)是無數的溝通、尊重、包容,以及爭取來的,我們的基督徒社群如果沒有這種「分別為聖」的決心和魄力、我們的社會如果沒有這麼高度的理解和尊重終極價值差異的素養,就不會有Volf、 Ford、Elshtain口中理想的多元社會(Wolterstorff我則是確定他不會滿意於非基督教的多元社會)。

至此,我目前仍相信,最好能維繫政教各自的理想和平衡的,仍是偏向於 Rawls、Audi 和 Habermas 這邊的公民社會模型。

而建基在這兩組人的對話之中,我則是開始發展區分為 見證者先知 兩個層面宗教公民的社會參與範疇。 見證者的語言不涉及公權力和公眾資源的使用和分配,先知的語言必然涉及公權力和公眾資源的使用和分配。

個人草擬的文字敘述可見於

我相信,當片中這些中國基督徒留學生成為海歸後,很快就要檢視和面臨這一問題。這是下一代中國多元社會的挑戰。

回應:「身為基督徒對真愛聯盟的疑惑」-分析、倫理、與實用主義 vs. Mathturtle 2

1.
我覺得 Rawls 的論述在某些層面還算合理。特別是, 在多元社會底下,當每一個人對什麼是好的都沒有一個共識的情況底下, 要如何能達成合乎正義的公共政策? 問題的核心部份是, 再怎麼用世俗的語言描述, 同志議題至終呈現的還是宗教對「善」的價值觀 (因此我覺得它與墮胎議題在本質上有別),但宗教裡覺得好的, 世俗並不覺的好, 甚至宗教的本質中會希望保有與世俗不同的價值觀 (即: 對什麼是好的有不同的看法), 我想這是同志議題在基督教這邊最困難
的地方。

簡單講就是, 墮胎或環保議題就算在 Rawls 的架構下, 都能進入公共政策的討論,是因為它們比較可以抽離「價值觀」而純粹就人權或生存等層面來爭辯,但同志議題感覺上比較無法抽離「什麼是好的?」等單純價值觀論述。

Audi A8

Audi A8 (誤)

2.
與此相關的, 你採取 Audi 的模型主張宗教徒可訴諸世俗理性, 而將他的形上學及價值觀轉化成大家都認可的方案, 我有點懷疑這點在同志議題上能否做到。例如你提到的兩個論述 (1) 神創造的本來目的是一男一女的婚姻, 因此同志婚姻不是神的心意。 (2) 區分先天與後天, 先天同性戀傾向如同不當的性衝動一樣,不會因為是先天就得到證成, 而後天同性戀, 以及同性戀行為, 則是在社會安全或其它理由存在的條件下可以加以限制。(希望有讀對你的意思).

在這兩個論述當中, (2) 的後半部比較是屬於在這模型中可以進入公共議題討論的層面, 但它需要找到「社會安全」上足夠強烈的理由, 但這點我懷疑能否做到。

而且就算找到一些「統計」上支持, 我們還是得在「社會安全」與「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例如假設統計上得出某種人種比較多犯罪, 那我們是否可以基於「社會安全」的理由對他們加以限制? 或許可以, 但它會是與「人權」互相權量之後的決定。

而 (2) 的前半部以及 (1), 則是放在上帝創造目的的架構下來看, 它是一個價值觀論述, 我有點懷疑要如何把它完全抽離基督教的價值觀, 轉化成大家都認可的方案。其中一個可能的方式, 是把「上帝創造的目的」轉化成「不符合自然」,但這言論會變成歧視最常見的論述: 同性戀不自然。這裡的困難在於, 如果堅持「上帝的目的」只是表達某種基督教的價值觀,那就多元文化的假設它並不是一個公共議題。但如果堅持「上帝的目的」是帶有普世論理規範效力(即: 自然/不自然的論述),那會使得反同志論述變成一種歧視。

3.我的感覺是, 你提到的後自由對這問題應該可以提供某個好的架構,(或許他們已經有提出了) 所以我很期待能看到相關的論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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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的回覆:

你(2)提出的沒錯,需要的就是帶特定議程的科研.在自由社會 各方團體需要把訴求證據一同端上,大家一同協商最佳化最多的方案.先知的作用是社會良心 千萬不能妄想在俗世中建立   上帝的國. 而舊約中的先知出去也很少獲得廣泛的接納,成功 。

普遍啟示VS.特殊啟示

我「期盼」世人「有可能」在普遍啟示底下理性達成共識,卻不會在基督救恩福音之外覺得世人「應該」有這個共識。先知需要盡到向世人溝通的職責,不信神、不信聖經的世人只需根據先知提出的理據思考。因此我對世俗理性的道德期望值不高。

對我來說「同性戀不自然」是一個只有次終極性下的權宜論述。「何為自然」的這問題只有從神學解答了(從聖經中解讀上帝創造的心意和墮後世界的行動方向)我才會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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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turtle 追問:

你前文提到「我對世俗理性的道德期望值不高」,然後回答我問你同性戀是否是在基督教觀點下的道德敗壞的展現時,你說「基督教定義下淫亂毫無疑問是」,所以我以為你認為在基督教觀下, 同性戀是一種道德敗壞。

如果你認為同性戀與道德無關,那我想繼續追問的是, 是否這表示同性戀純粹只是內在於基督教的觀點?因為如果你認為它與道德無關, 而基督教卻又覺得它不好(即: 不是神心意),那這似乎表示它只是基督教內在的觀點。如果不是, 他要在哪一個面向上,既「不好」, 但又是超越世俗個別價值系統的不好?

簡單講, 就是回到我回你第一個推文的那個問題,就是你似乎認為「同性戀非神心意」具有一個可脫離基督教觀點的意義,那麼那個意義是什麼?

你區分盟約與契約,認為基督教倫理學是盟約,而一般倫理學是契約,然後差別在於盟約只對願意的人有效。然後又說你關心的是「淫亂者」(即: 性解放所會帶來的淫亂影響)要如何引導,而不是同性戀。

但問題是拉回同性戀議題, 當你說要有某種「先知」的角色去與世俗對話時,它就會帶有「道德」(或世俗契約式倫理)的面向。否則, 先知再怎麼勸世, 也只是像一個認為榴槤是美食的人一樣,
在做他個人主觀的美感陳述。我覺得你在論述中有意迴避掉「道德」面向的同性戀議題,但這塊才是整個爭議的核心,也就是當基督教說「同性戀是罪」時, (別人認為)是在做一個道德宣稱,這句話和「榴槤不好吃」這種美感宣稱是不同的,因為「罪」是要被譴責的, 但是不好吃不用。

然後你把問題轉化到「淫亂者」上面,沒錯, 「淫亂」是個道德概念,而這裡的確具有道德面向,
也就是你架構下的「先知」角色可以發揮的地方,但是它就不再是原本的「同性戀」議題,也就是說, 你對於你主張的「同性戀是不符合上帝心意, 在這意義上是罪」觀點,其實你並沒有提出一個可以讓「先知」角色去向世俗說話的道德切入點,而你的先知向世俗對話的點是另外一個, 是「淫亂」的問題。所以我認為你有一點在閃避那些「質疑」, 也就是你一開始想回應的東西。

而你的回應, 看起來有點像許多教徒的回應:「Well, 同性戀是罪, 是聖經說的, 你可以不接受, fine. 但同性戀運動的性解放, 可能會帶來淫亂的後果, 而那些淫亂, 是要被匡正的 (「先知」會去做, 不是我)。 我們(其實是先知)反對的, 不是同性戀的人, 而是同性戀帶來的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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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的第二波回覆:

跟你坦承,世俗社會契約下,所有的道德衡量基準都是實用,就類似Richard Rorty所說的那樣。在他的模型中,實用已經與美感相去不遠了。只是審美「大多時候」可以多元並存,世俗道德卻必須協商而統一。

這意味著「先知」發出的聲音, 以世俗的眼光來看, 只是在表達一種意見。所以就算先知說「同性戀不道德」, (對根本就不相信聖經權威和基督教倫理的世俗大眾來說)它也沒有某種「超越性」的道德意涵。

在第一篇網誌文章的讀者回應,有一個朋友提出相同的疑惑。但他質疑的更細膩一些,他認為:光是作為宗教領袖、先知而在社會上發言,其本身就已經附帶象徵權力(symbolic power)了。這種其實是由宗教間接過度到公民社會的象徵權力,要如何在意識型態批判中站穩正當性?

而我的主張是:

我意圖呈現的「先知」」是在基督教會中以及基督教社會下可以適用的理解。同時在宗教自由的多元民主社會中也具備相容性(compatibility):某 某人「作為被教會所公推的時代之先知、某某宗教意見之領袖」可以得到世俗大眾輿論的重視。世俗之所以許可其發言權,一是在於其語言已經轉化為世俗理性下公 眾認可的詞彙,二是基於該先知或宗教意見領袖、專業人士所代表之信仰群體過往以來在社會參與中所累積的信用(credit),而非來自宗教獨斷論述的超驗賦權。

因此在我的理解下,社會允許淫亂所需要付出的社會成本,才是先知去向社會說話的世俗道德切入點。社會將同性戀合法化所可能付出的社會成本,就是先知去向社會說話的世俗道德切入點。社會將中小學多元性別認同教育通過所可能付出的社會成本,就是先知去向社會說話的世俗道德切入點。

(關鍵可能在這裡, 因為那些支持同志運動的人, 提出了許多論述說明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會付出什麼社會成本, 在中小學教性別認同的課程也是, 這些都是有益於社會的, 而不是有害於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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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turtle 第三波要追問的問題是:

我在後設倫理這邊的立場比較偏向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 對我而言, 這一種實用主義的道德根本不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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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三波補充說明立場如下:

我完全知道你所說的。
但以我追溯實用主義理論(pragmatism)而言,我已經深深發現實用主義之難纏,不靠神學是抗衡不了的。

我過去的導師、神學詮釋學家、歐陸哲學家Kevin Vanhoozer,其中一塊就是在加州搞Rorty的實用主義。

***Kevin Vanhoozer 是從詮釋學立場反 Rorty,但最後還是透過神學導入他者的詮釋倫理義務,才達陣。 Rorty是從詮釋實用主義起家的,繼承 Derrida 他第一個毀掉的文本意義上的實在論 還有西方政治思想中引含的邏格斯中心主義( logocentrism )。 終極意義在Derrida 和Rorty 底下被延異(Différance… 真的是一邊延、一邊異)
所以倫理學也如此:正確的價值是從眼下的視野和需求來衡量的。

舉你的例子,實用主義者會說 「殺無辜的人是錯的」表面上具有超驗之實在道德標準,實則不然。大家認為它錯,只是因為

1)就情緒現象學的角度而言,無辜的人在你面前血腥地被擊斃,一般人會起負面生理反應。
2) 你透過類比,會擔心這事件不被禁止還會重複發生。例如,你家人是無辜的。在會「懲戒殺人犯」的國度,他們能夠擁有較高的人身安全保障。但如果現在不懲戒殺 人者,你一定會開始擔心家人安全。同理,當大家都這樣想的時候,基於「實用主義」的安全理由,殺人犯就需要被懲戒。
3) 自己被殺傷是痛苦的、逝去親人是令人難過的、生命是無法挽回的。這些都是情緒負面生理反應。之後想到無辜的人(因為你會將無辜的人類比為自己)—-而非罪大惡極之人被殺,(1) 負面反應和 (2) 的焦慮情緒就會同時升上來。

這下世俗道德「認為殺無辜者有錯」就自然形成了。但你仔細想,它其實不具備任何神學以外的超驗道德基礎。

就讓我假定吧:
假使今天有一種科學晶片,使死亡不痛,而且只要是在活滿自然歲數之前被殺害,人一律可以按照靈魂的意志保證活過來,還能像塞亞人一樣升級體力和運動力。

而全世界都在一出生就被植入這種晶片。
那麼恐怕,「殺無辜者」這種犯行,立時就可以在實用主義底下除罪化。因為你殺他,他不痛,只要想復活也可以立刻復活,還能得到塞亞人的好處。

或讓我再假定:
假使今天有一個平行世界,「人被殺」不會引起任何受害者、加害者、旁觀者任何的負面情緒反應,反而是被殺的有快感、殺人的有滿足感、旁觀者也享受刺激,它犯法的道德基礎還一樣存在嗎?(你可以想想,在電動CoD中殺人為什麼不犯法?)

所以孔孟道德,所有的世俗倫常,都不是千古不變的,今天只要生理條件變了,社會觀感變了,就可以跟著移風易俗。

例如,誰規定臺灣一定要遵孔孟,不能行老莊、或尚歐美?
其實沒有什麼固有的理由(essentialism)的。只要大家協商同意,立刻可以整套換掉。

文革事實上也沒有固有的道德對錯,而是因為它在行進中造成太多人的痛苦、恐懼、被侵犯,最後又失敗,沒有成功建立替代社會價值。

至於古典倫理學的各家方案,後現代實用主義只要將他們一一瓦解為脈絡的建構(construct)。就成功了。

  • 道德直覺主義(intuitionism): 直覺是一種心理的contruct
  • 康德義務論(Kantian deontology):所謂的義務或無上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還是一種人的construct
  • 處境倫理(situational ethics):處境本身就是一種construct
  • 結果主義(consquentialism):基本上就是 實用主義(pragamtism)和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按:這裡忽略了德行倫理(virtue ethics)。德行倫理其實有機會處理掉實用主義,但是需要導入設計者(designer)和附隨(supervenience)的觀念。另文述。

最終還是當前大家協商認為:何者實用?What is most viable to us in our context for the foreseeable future?

「道德實在論」是關鍵字,我支持「有神道德實在論」(theistic moral realism)。
但我目前無法在世俗自由社會下攻破實用主義。
所有無神框架的道德實在論,截至目前為止都可以被實用主義者瓦解為homo sapiens的「生理性」、「情緒反應機制」、「心理構造」
結果還是變成非實在論。

我目前沒有看過任何在哲理上成功的。過去有人想推自然神(God according to natural theology),其實推得動,但只能到半路。而且跟無神論者間不會有結論,還會破壞基督教信仰系統的基要性。

所以我目前的位置是後自由神學(postliberal theology):信仰上基要。世俗政治上,目前就只好順著實用主義的「社會契約」辦事。這不表示我只想停在這裡,
但問題是前有敵人(反政教合一的、支持宗教私人化 privatization of religion的)、後有追兵(sectarianists 的人在扯後腿)、還有Martin Luther兩國論這種精神分裂的、Christain reconstruction這種破壞基督教見證的。

簡單說:
承認有上帝之實在,才有道德之實在。

回應:「身為基督徒對真愛聯盟的疑惑」-公眾、無知之幕、與後自由 vs. Mathturtle 1

Mathturtle says:

既然原po出現了, 我對您對這議題的看法還滿感興趣的,
不如我們來聊聊吧…

不過先說一下, 我的哲學背景是偏向分析那塊,
對於你使用到的哲學和神學概念可能掌握的不是很好,
若有誤讀請見諒。

摘要一下你的看法, 你認為:
1. 基督徒的「形上學系統」中的創造目的, 引申出家庭理想藍圖, 是基督徒
不接受(但不一定反對)同志婚姻的主要理由。

2. 要精確地判定要爭辯的是什麼, 需要做某種「現象學還原」的工作, 而
因此我們要區分descriptive和prescriptive,
即多元的現象的事實(描述), 與多元背後的價值觀(規範)。

3. 發展1的想法, 同性戀「不是造物主原初美好的心意」, 但這不一定是「罪」   (it depends on how one may define ‘sin’)

4. 但"基督徒沒道理強迫別人同基督徒對「罪」的獨特思考理解,除非對方自願信教、
悔改承認自己有罪。"

5. 基督徒對非信徒的態度是(a)與他們建立共同語言下的溝通契約(in Rawlsian sense)
才將基督教的價值觀(??)為世人共同接受 (先知), 但同時
(b)站穩自己立場, 用愛去引人入教 (見證)。
但是問題是(a) 多元(包括宗教多元和性別認同多元化)是事實, 基督徒同時承認它是事實,
但不認同它背後的價值觀,因此進入世界用世俗的語言和文化向他們宣講(先知),與(b)堅持自己的世界觀並把別人帶進來(見證者),

這個ab中間的衝突, 也就是這個議題上大家最關心的重點,

還有兩個小問題希望可以討論一下。

(1) 我印象中記得 Rawls 的理論是在價值多元的假設下去尋找社會正義的平衡點,
其中一個重要環節是無知之幕, 但是宗教帶來的價值觀, 我記得是不能帶進無知
之幕的, 所以在這點上似乎要用 Rawls 的理論來找到「先知」入世的接觸點,
我感覺會有一些困難。

板友dans 補充:

推 dans:不用覺得了 Rawls的社會契約是真的沒有道德倫理               05/12 07:51
→ dans:那個契約的訂定準則是基於私人利益最大化                     05/12 07:52
→ dans:所以公共意識的準則應該取決於論證者如何決定私人利益最大     05/12 07:53
→ dans:不過我對這倒沒多少問題 就當引用社會契約的模型的概念即可    05/12 07:54
推 dans:如果真的要用Rawls的概念 那就必須論證同性戀愛是無知之幕下   05/12 07:59
→ dans:公共意識認可的私人權力 但我想這樣的論證作不到————–

(2) 與此相關的, 就是一旦用「先知」的角色進入多元社會, 就等於同意自己的觀點
也只是眾多觀點中的一個。換言之, 如果按你的(4), 基督徒沒有道理強迫別人
同意基督教的「罪」的清單, 那麼「同性戀不是神的藍圖」就只是眾多觀點中的一
個。這麼一來, 拿一個類比, 基督教對「同性戀」的態度, 其實不過就像是
某些宗教對於「吃葷」的態度一樣, 也就是自己不會做, 但不會在意別人這麼做,
而更進一步會去「見證」吃素的美好。
我的問題是, 你覺得基督教真的應該把「同性戀」當成像別的宗教對「吃葷」一樣
的問題嗎?

—————————————————

以下,我的回覆:Depends on What You Mean by Love

1.您的問題很好。Rawls的契約觀點只是一個開頭,他最有啟發性和爭議性的一個立場就是恰恰認為宗教論述不應該進來。Wolterstorff是反對他最烈的人,他和Elshtain的反駁是:保障宗教自由的同時意味保持宗教信仰的完整性,和宗教論述在公領域的一切正當性。宗教敘事是終極性的關懷,如果它接受了屬於次終極性(penultimacy)的政令限制而私人化,那它在根本上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只能稱作一種心靈哲學,而不可能是宇宙主宰的自我啟示或對世界的終極解答。

但是Wolterstorff的理論有一個可預見的不良後果:在各種社會議題上,廢死、環保、性平權,就會是百花齊放和雞同鴨講的局面。所有教徒除了比大聲之外,不會有誰更能說服對方。
幸而這點在Audi的模型中已經被修正。Audi承接Rawls的說法,認為宗教語言不應該進入公共政策討論,但是要一個堅持殺生是犯戒的佛教徒立委(或平民)完全不能對動物保育發聲,那也不對。所以Audi認為,訴諸世俗理性是必要的。他必須將他因為相信輪迴和業等形上學概念而持守的價值觀,化為一個大家都願意認可的方案:吃素有益健康、吃素減碳、吃素有助農民生計,諸如此類。如果大家都因為自私的理由而被說服,那麼這位佛教徒就成功地推廣他的價值觀了。

所以其實不是Rawls,是Rawls-Audi。“Religion in the public square: the place of religious convictions inpolitical debate” by Robert Audi, Nicholas Wolterstorff 是我在研究這個議題中第一個入門的書,我可以推薦。

至於目前在聖經的觀點中,我正在研究先知的原型究竟有沒有辦法透過解經的角度讓渡到這個「自由民主社會」下的先知角色重塑。我目前會著重在服事外邦且身份高階的「約瑟」和「但以理」。他們都有異象和先知預言等被被神膏立的印證,也都有需要「翻譯先知異象」給外邦臣民的必要和記載。我目前還沒有時間完整地開發這塊,希望能蒐集到夠多有用的資料。

2.在追展Rawls-Audi的模型時,我沒有忘記Wolterstorff-Elshtain也是兩位非常好的基督教政治哲學思想家,我相信兩造都有可以學習的洞見,所以我試著融入他們的提案。其實普斯林頓大學和芝加哥大學有一直有許多人在做,但我目前還沒有時間心思整理這些最新近的出版品中的思想。

所以我填入的是後自由神學(e.g. Hauerwas)和英倫激進正統(e.g. Milbank)在「見證者」的這一塊的政治神學建構:教會是另類社會、城邦。您若有興趣的話,我在網誌上最新貼了一些思想摘要 。Wolterstorff屬於新改革宗陣營,和Hauerwas的倫理學有很多相近性(都有Barth的淵源可以追溯)。

換句話說,用先知的角度進入社會,不表示他只是先知。先知必然是見證者。然而只有一部份的基督徒才是先知。並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有先知的資格和立場。

作為見證者的先知,看見世人看見世界被推向遠離神的方向,十分心焦。但是既然神給予人類自由意志選擇,時常也任憑人類承受自己選擇的後果。先知要做的就不是代替神去靠血氣衝動發言。只有神放在他/她口中的話才是他/她應該說的。
因為先知多半被神放在一個能夠向公眾發言的位置,所以他/她的措辭他/她對神聲音的敏銳覺察就相當重要。例如先知以利亞和約拿都是帶著從神來的能力。以利亞咒詛的事情會發生,而約拿則是有神非要由他說不可的信息。這信息能讓數十萬人的大城一夕悔改翻轉。

而如果作為基督徒你不是先知,那至少你還是個門徒,門徒就必然是見證者。需要去愛、去傳。我希望基督徒都去認識同性戀、愛同性戀的朋友。和我熟識的人當中也有同性戀的。我從來不去批判和論斷他們。

對我來說,「天生的」同性戀「傾向」對我來說,就像我看到美女會性衝動一樣。我知道對方不是我合法的妻子,我卻對她有性幻想。如此我已就經在神面前犯罪了。所以我只會在克制自身慾念這件事情上求神幫助,使我裡外都有好見證,而不會去說別人的同性戀傾向。
而且我還可以公開只出,身為異性戀,也會有不可告人的性癖好。這使我發現自己沒資格對同性戀說三道四。

至於「後天的」同性戀,我個人覺得能幫就幫。前提是對方不排斥幫助。但現在區分先天和後天有點困難。我即使已經上過幾門專題和寫過報告,都還是不能持定立場。我過去曾寫過辯論稿在學校公開,辯論我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疑慮和反對意見。我所陳述的理由當然都不是宗教性,但我上台說的內容全部都是被我的信仰原則所催發(religious-motivated secular reasoning)。

所以最後談「同性戀行為」:基於我不同意,所以如果能夠找到社會安全或其他理由,我就會去支持限制這樣的事發生,就像民法限制出軌和重婚一樣。但如果同性戀其實是不會妨礙到人的(例如:和我孩子同軍營共同洗澡的時候也不會讓我孩子感到被窺視或被騷擾),那麼,在欠缺「世俗理性」論證的基礎上,我就不會用「世俗權力」去干涉這事。

同時,聖經中對「解放」的要求是大過訴諸「律法」執行公義的要求的。耶穌對行淫女子的赦免已經是基督教(左派)倫理典範了:基督先讓行淫女子免於生命威脅,免於危害,才告誡她說「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故效法耶穌的基督徒應當先聲援同性戀的平權,幫助同性戀免於侵害、歧視。今天的基督徒都是丟石頭的那群,很遺憾。忘了耶穌對我們的提醒是:誰沒有罪的,誰就丟那顆石頭!
因而我每每想到自己還時不時地自慰和性幻想。我就知道自己沒資格出來說些什麼。只是反過來說今天如果有人聲稱:「既然大家都免不了性幻想,那就來全面解放,開放色情廣告不分時段、網路大開色情網站。」遇到這類的論述,我還是會跳出來反對。

換過來說,就Rawls-Audi的模型中,那些支持這樣全面性解放的人,也會有他們從社會契約集體利益最大化角度發展出的一套論述。我們的先知,要去提能相抗衡的論述。

dans補充:

推 dans:社會契約理論不是集體利益最大化啦…是個人是個人…         05/12 11:41
→ dans:個人之所以擺脫原初情境進而受政府統治 圖的是政府能給予更高  05/12 11:42
→ dans:的利益 相較於受政府統治所犧牲的權利 還是有賺的             05/12 11:43
→ dans:這概念承襲自霍布斯、洛克、盧梭 大抵上沒什麼改變            05/12 11:43

(我想強調的是公民社會衡量個人利益下的集體脈絡:self-interest is also best for society。
但從古典學理的脈絡而言,是按照dans說的「個人利益最大化」出發沒錯。)

至於見證者,應該盡力地去和倡議性解放的人做朋友、關心他們的靈魂需要。同時更要自潔,不要一面公開反對色情,自己私下又被色情所捆綁(美國民調:美國福音派牧師每週會至少主動看一次色情網站的,超過百分之五十)。

回應:「身為基督徒對真愛聯盟的疑惑」-社群、意識型態、與基督中心 vs. kuopohung 1

Louis Althusser

Louis Althusser

kuopohung @PTTj

1.

你能代表所有的"基督宗教"嗎? ps: 還是有基督宗教的教派接納同性戀,有的不談論這議題
你講的論述就是所有的基督宗教都這樣認可嗎?為什麼我們要信仰這個宗教?
為什麼這個宗教講的就是真理?
為什麼這個宗教講的宇宙論就是整個宇宙論?
為什麼形上學還有倫理學就必需是你們宗教講的那套系統?

主流的康德義務論,彌爾(John Stuart Mill)的效益論,還有德行論,甚至社群主義都跟基督宗教無關
康德還是有拿上帝來做擔保,但是對整個論證無關緊要
為什麼實然的事實必需被置入應然的價值觀的框架裡面? 要怎麼從應然推論出實然? 這很難。為什麼基督宗教的價值就應該是整個社會的價值呢?

既然教會是"敬拜和信仰見證社群"那為什麼不能在這個社會價值認為"個人的生命和選擇是最重要的""信念"而尊重同戀社群呢?

是不知道宗教和政治掛勾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嗎?若不能節制自身,將導致整個宗教的腐敗。天主教就示範過一次了,基督宗教的新教的宗教改革也因此而起。

2. 「多元性教育」已經是某一種「世俗意識 型態、世界觀」下的產物?工業化生產? 現行的教育體制就是一種生產線,透過某種意識型態( 包含宗教),不也是一種的工業化生產? 不也是一種產品? 若是推廣成功,不也是一種世俗的價值觀?所謂的基礎教育,應該是為幼童社會化,讓他們能夠適應整個社會和環境而不是某種意識形態的灌輸,不是嗎?

3. 贊成同性戀關乎反抗殖民,或奴性思維有啥相關?

4.尊重和不接受的差別在哪裡?

事實就是事實阿,反對什麼那又是另一回事
既然是反對,那又怎麼尊重?
PS: 我承認有殺人犯這種東西,但我反對殺人這種價值觀,我可以是尊重殺人犯?
我承認有同性戀這種東西,但我反對同性戀價值觀,認為那是罪需要改正
我可以是尊重同性戀? 怎麼看怎麼怪?

5."現象學還原"是為了掌握意向性指向的事實,現在事實就是有同性戀的存在,
為什麼會還原到屬靈戰爭那裡去?
ps: 連現象學導論都沒看就在那裡亂講…

6. 同性戀妨礙了哪些人的權利? 為什麼是有罪的?
ps: 太扯了,霍布思和洛克的東西到底有沒有看過阿
以下,我非信徒,也不喜歡基督宗教那一套,我根本不用看

7. 簡單講就是宣揚自己的價值觀和意識形態
只是: 如何做? 是要高高在上的用先知的姿態宣講,還是用世俗的論述宣傳?

==========================

以下,我的回覆

事實上您沒看懂這篇文章的地方很多。我覺得自己需要檢討這篇文章表達不夠清楚的地方
,不過每一個概念的引入,都是我經過思考認為有邏輯必要性的。
希望您在看文章時,也能注重脈絡,特別是與「前文」(回應之文)的關係,以免在這樣切割文章的時候,不小心就扎了太多稻草人。

1. 「身為基督徒對真愛聯盟的疑惑」不是我下的標題。是我好友的部落格前文下的。
「回應」是代表我對該篇文章的回覆。

「宗教信仰是先有形上學的系統,才有倫理學的相應價值觀。」

這段話要說明的是,所有信徒在思考每個宗教的倫理義務時,都要明白其神學所本為何。
例如「基督徒不認同同性戀婚姻」,是因為相信「神創造一男一女並配合祝福的婚姻家庭典範」。以及「基督徒不審判別人」,是因為相信「上帝是唯一的審判、大主宰」。我想暗指的是,基督徒不要偷渡一些沒有神學形上學擔保的外來倫理。但在以下我接著要說明的是,為什麼基督徒社會行動欠缺深思熟慮(神學性思考)的事又其來有自而難以避免。

康德(Immanuel Kant)的義務論思考是根據自然神論(Deism)的基礎,並沒有根據基督教會歷史上的信仰框架。如同您說明了,康德的「自然神」對他而言,是論證之必須,為此他可以自己創造一個神的概念。但基督徒信仰上帝,必須有所本:承認聖經權威、承認歷史事實、根據大公會議和信經的框架。這就呈現差異。基督徒接受「上帝啟示」,錯誤的倫理和神學觀念,都必須透過對「啟示」更深的認識而修正。
神是實體,「不是被發明創造的」。在建構思想系統時,這是基本「態度」差異。

「實然的事實必需被置入應然的價值觀的框架裡面」,我想你舉康德也不能算太好的例子,因為他的倫理學和實踐理性推論,是和他的整個認識論框架、三大批判結合在一起的。他正是從自己認識論「哥白尼轉向」下超驗概念往下推導倫理學的「應然」(身為人的義務)的例子。而縱然 他有將「實然的事實置入」,我們也很難從中看出。而如果您想說的是:效法康德的做法才是好神學,我必須跟您說康德做的是「非神學」。康德是非常有啟發力和影響力的哲學家,但基督教神學有自己的方法論,無法效法他的做法。

所以您開頭問的四個「為什麼?」我們在學院中也學習過延展更深廣的累進論證來護教。
但在這邊我不想進入護教學話題,所以寧願簡單跟您說這篇文章主要是對基督徒說的,而基督徒不問這個為什麼。因為他們都是已經經歷「信心的跳躍」而接受上帝啟示權威的人。
如果您對諸如「康德與神學」這樣的議題,有更深的研究,也煩請賜教。否則我就接受您說的「主流的康德義務論,彌爾(John Stuart Mill)的效益論,還有德行論,甚至社群主義都跟基督宗教無關」。既然無關,這話題就在這打住。

您問「為什麼基督宗教的價值就應該是整個社會的價值呢?」
我的回答是:根本就不應該。基督宗教的價值就「只是基督徒的價值」。我整篇文章都是在這樣的基礎上論述的,我提出的是信教人士認識一套信仰起的「皈依現象學」,針對同樣是前文提出的疑惑。與其倫理價值應當無條件擴及全社會毫不相干。
很遺憾您在第一段起就誤讀了文章。

2.

所有的教育,都牽涉價值思維的灌輸。而該價值是否為一種「意識型態」,看您是否同意阿圖塞(Louis Althusser)對意識型態的分析。我認為這需要細察。所以這點我一半同意您。基礎教育需要避免流於意識型態的操作,但「幼童社會化」卻不是唯一的目的。
聖經中的箴言 22:6 說到:『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臺灣是自由民主的社會並非無神論集權的中國大陸,父母親可以讓未成年孩童私下接受宗教教育。我並不認為宗教教育就是意識型態。反之,中國不允許向十八歲以下青少年輸出宗教思想,卻必須集中接受官方「無神論意識型態」灌輸。所以到底,我們可能必須為何為意識型態有個較統一的認識?

看到您說「是不知道宗教和政治掛勾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嗎?…天主教就示範過一次了」就感覺您再次嚴重地誤解文旨了。當您說「是不知道…」,這句話讓人覺得您個人太過自信,在閱讀時不夠尊重他人發文時背後可能有的專業。
我相信在教會歷史這一塊,個人還沒有這麼不堪。這裡邊整段在講的是:基督徒的政治神學理想要避免和政治直接掛勾,但是可以用間接手段影響政策。之所以提到「兩種層次」,就是要避免層次的混淆、聖俗不分、濫用權力。

3. 您問「贊成同性戀關乎反抗殖民,或奴性思維有啥相關?」

怕的是您沒讀懂文脈。我覺得整段說明得算清楚,不過我願意更多解釋。「培養反抗慣習以轉化奴性思維」只與「有意識的群體文化塑造」有關。我要舉證的是,「大眾人性習慣對社會距離近的事物發生情感」,所以已經位於教育生產線上的東西,要找教徒連署很容易。
可是我想呼籲教徒的是:我們應該回到信仰和神學的深度敘事當中,思想上帝的屬性和真正的倫理要求為何。

只是我已經知道這樣的「理性」呼籲無法獲得太大的成功,因為很多教徒此刻是「不理性」的。他們相信自己純真的幼童即將受到荼毒。真愛聯盟對家長的許多宣傳,接近一種「恐嚇思想灌輸」,這與北美右派之前在麻州與同性戀合法化人士對決時所出的招式如出一轍。
所以我在這裡才強調「個人並不贊同這種接近民粹的思想動員機制」。
但如果教徒不理性,我怎麼能夠透過理性的分析說服他們呢?親身牧養實踐的經歷使我知道,在學院內動動嘴,效益本來就不大。故這篇文章是寫給理性的、已經預備好被說服(但仍需要理由)的信徒看的。帶入「群體文化塑造」這點是要打預防針,如果您社會學很強,熟習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迪雪圖(Michel de Certeau)、伯格(Peter Berger)等不同學派的社群理論,其實很容易明白為什麼要有這帖預防針的存在。

所以,針對不理性的教徒,我主張的是必須透過「天國群體文化的塑造和品格培育」。
我相信您完全沒看懂這段。我曾經在北美一個中英雙語多族裔的華人教會牧養過,也針對
所牧養的教會寫過社會學觀察報告,主要內容是透過引入一些「軟體」,來幫助信徒更好
地調整自身對社會的認識。這些都是教會「對內」品格培育一種。而這接下來才會包括「
尊重同性戀社群這一塊」。

4. 尊重(性別認同多元的客觀現實)和不接受(多元性向的教育價值灌輸)的差別在哪裡?

差別很多。
我尊重您有使用自己金錢的自由,但我不接受您對我和我的孩子們散佈一種揮霍和及時行
樂的金錢觀(例如)。所以我會希望孩子知道社會有各種不同性別取向(男男、女女、人
獸、戀童)和家庭組成(出軌、亂倫)的人,但是作為基督徒我應該告訴孩子理想上的婚
姻和受造,是一男一女的互相吸引和配合。如同我會希望孩子知道社會有瞎眼和殘疾人,
但是作為基督徒我應該告訴孩子理想上的受造,使擁有正常雙眼和健全四肢。
所以儘管世人有弄瞎自己雙眼的自由,我不要自己和自己的孩子行使這樣的自由。也要避
免自己被這樣的價值取向所說服,因為我們應當是從我們信仰中的敘事來建立價值取向(
如第一段所述)。

5. 連現象學導論都沒看就在那裡亂講?

不知道您說的現象學導論是哪一個版本的?
我個人是直接讀胡塞爾(Edmund Husserl)、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梅洛龐蒂(Maurice Merleau-Ponty)、高達美(Hans-Georg Gadamer)、馬希翁(Jean-Luc Marion)的原典。不能說非常深入,因為我的需求主要是現象學轉詮釋學和神學的這一塊。
但我還是需要釐清一下截至目前為止您對文章重大的誤解。也希望自己不是導論沒看在亂講。現象學還原,確實是要幫助我們認識意圖的指向性,還有NOEMA(不知道怎麼翻)作為意象性投射出來的心物建構。在詮釋學的應用中,需要關注的是我們如何理解「語義」和「命題」與現象對應的關係,而現象描繪的「存而不論」也需要語言的幫助。我們如何分析和看待這些語言?

我承認自己在這邊的觀念可能欠缺一些清晰度。我個人這個月才投稿了一篇現象學分析宗教意識的文章到期刊,中途有些繁瑣的論證,主要是希望從歐陸哲學的角度和分析哲學對話,但我自己都沒能完全確認自己有成功弄對雙方的東西。可能要看期刊編委的審查意見才能更清楚。
這邊簡單跟您說明一下個人論證的思維:現象學還原工作,應該是基督徒判別屬靈爭戰的前置作業。我這裡先使用柏格的基本社會學框架來說明:所有的思想,腦內的(…to be
externalized)、被社群客項化的(已經成為一種語言契約、社會價值的….already objectivated)、已經被輸入並且要被內化成一種個人行為模式的(to be internalized
),都「可以」是屬靈爭戰的場域,但不一定「必須」是。
其中一個判別原則,就在於先確認爭戰的場域:

1) 我是在跟自己的罪性、血氣搏鬥,還是

2) 跟「空中掌權者」、「世上的小學」做價值觀的對抗,亦或是

3) 「我本身的思維模式都已經是一種被意識型態馴化過的偏差意向」,需要透過凝視不同認知對象(e.g.上帝、楷模人物),透過另啟視域交融(fusion of horizon)的道肉結合事件(參高達美,「真理與方法」,1971的最後一章),來回頭發展主體性的其他可能性?

現下流行基督教神學關注屬靈爭戰的論述都太膚淺,個人(或牧師)認為是的就是。愛談的就天天談,不談的就完全避開這種語言。我希望循馬希翁的和呂格爾(Paul Ricoeur)的路線在這裡邊建立一些系統。

很抱歉這邊讓您誤解。如果不是您關注的範圍,或許跳過即可。不然您這種特別措辭凶悍
的發言,卻又像是我的牛頭不對您的人嘴,是會帶來一些困擾的。

6.

既然您根本就不願意將內容讀完,或許這篇文章,您一開始就沒有跳進來評論的必要。或
許是因為有人在推文下說您是社會學專家,但個人希望您是真的願意和作者有所溝通,並
增進瞭解,而不是因為被拱為專家就有必要來給版眾指點迷津。

首先回您這句:「同性戀妨礙了哪些人的權利? 為什麼是有罪的?」
我並沒有說同性戀是有罪的。
我只說:同性戀—不論其傾向或行為—按照歷代以來基督教正統的立場和聖經的啟示,不
是造物主原初美好的心意。

「不是造物主原初美好的心意」和「罪」還相去甚遠,我寧願相信您對神學是完全外行,這就將經文指給您了(只要您願意再往下看幾段),對待那瞎眼的(以下全部的「瞎眼」部份您都可以自由帶入「同性戀」),耶穌說:「不是他犯了罪,也不是他的父母犯了罪,而是要在他身上彰顯神的作為。」(約翰福音九:3)

這裡面會提到一個更細緻的問題,即按照奧古斯丁(St. Augustine)的說法,只要不中靶心的事情都是「罪」。這是他對希臘文罪的字根hamartia(ἁμαρτία)研究後的結論。也就是說「這人和這人父母的犯罪都不是導致這人瞎眼的因素」(這人和這人父母有沒有犯罪是另外一回事,但耶穌的說是,至少他們的罪無法和這人的「瞎眼的現象」之間建立神學因果關係),但「瞎眼的現象」不是「造物主原初美好的心意」,卻是基督徒不會否認的事實。

當「不中靶心」的這個罪字在神學上被使用,就意味著只要不是神心意的事、虧缺上帝榮耀的事,都可以從神學上(非道德或司法上)罪的向度來分析處理。

所以奧古斯丁會說,還是因為「集體人性的罪」或是「撒旦罪惡權勢的影響」,使這樣一個使人不方便、招致社會歧視、且不榮耀神的事情,存在於世界上。
(或參:惡的詮釋學—呂格爾[Paul Ricoeur]論惡與人的存有)。
而耶穌的觀點是:社會歧視需要破除、瞎眼的如果想要尋求醫治,就會幫助他看見。

「我們認為是罪的、是罪人的,他們不認為!」真正的重點是,基督徒沒道理強迫別人認同基督徒對「罪」的獨特思考理解,除非對方自願信教、悔改承認自己有罪。

霍布思和洛克的論述,我不認為和這裡所探討的內容有關。如果我是錯的,那可能就需要您舉證說明,請您好人做到底不吝將霍布思(Hobbes)和洛克(John Locke)論述的章節原文貼上,或最好是由您個人所寫的書評或分析大作。

7.

所以,我下面就要繼續講到,如果基督徒的世界觀和非教徒的世界觀就是兩個平行世界,而基督徒又不應該透過「政教合一」或強迫的手段改造別人觀點,那還有什麼方式可以影響世界的?

我提出兩點:先知和見證者。

先知的部份,我背後的理型原則是羅爾斯(John Rawls)根質於契約的政治哲學理想(他不是基督徒),還有聖母大學哲學教授奧迪(Robert Audi)繼承他的公民社會政治神學觀點。我已經想盡量避免理論,但一些術語是難免的。讀過羅爾斯「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和瞭解他整套政治哲學論述的可能看了會比較有共鳴。
先知的重點是,和社會建立共同語言下的溝通契約。如果基督教認為「殺人、偷竊」違反神心意,那麼在社會上先知必須用世俗語言讓社會響應他才算數。如果結果是社會上的佛教徒、無神論者,都願意各自用轉化後的語言一同響應「不可殺人、偷竊犯法」的呼籲,那麼我們就有可能在整個社會上推動良心立法訴求。

但是同性戀的問題,我真的不確定。因為即使非教徒的立場都是多元的,所以我才說先知需要努力的去尋找可溝通訴求的語言。
我相信先知在自由民主社會用世俗語言溝通訴求,並不是意識型態輸出、也不是一種語言暴力(「同性戀下地獄」、「上帝的地獄烈火會為你們存留」都是禁語)。先知要尋求的是在積極給同性戀應有的社會保障的同時,讓孩童可以自由發掘性取向的「多元性別認同教育」不要成為性教育正典。(能不能成功,我不知道。因為既然是契約,就要社會「各界」都有共識才可能。我說的各界,包括所有宗教信仰的人士。我提出的只是個別基督徒應當有的開放胸襟、溝通誠意、參與立場和態度。因為我不贊同真愛聯盟使用恐嚇宣傳、誤導、和連署的做法。)
希望您看懂。

第二部份講見證人,是希望提醒所有基督徒:別忘了,我們應當關注的不是「議題」,是活生生的「人」,基督徒的社會參與,是福音使命、是愛、是在不妥協自身宗教信念的原則下去尊重人、關懷人、愛人。

講這些東西,您作為非基督徒來回應,難免處在狀況外。
但我覺得掌握一些溝通原則,我們可以更好地對上話:如果您想試著分析這篇文章,最好能從從文章的基礎立場出發,並在適當的地方發表您的疑惑。
我已經很多年沒有上來這個版。不知道您的背景和在這個版的地位如何,但這邊有一位長期出沒的Nidor我是有印象的。我覺得他就不錯,總是仔細地去找對方的邏輯漏洞。我覺得他的批判就往往能幫助理性的基督徒更好地思考自身的邏輯一致性。

到這裡我也得承認自己的論述是有不夠淺顯、表述還能更清楚。但解釋了這麼多,希望也向您證實了這篇論述背後有其循信仰出發的邏輯,而且也還尚未被您攻破。 :)
希望能見到您或其他人更深入的回應賜教。

Further outlining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rophet and Witness/Martyr

The organ as seen from the Sanctuary. St. Pete...

"J'en prends Dieu à témoin - qu'il me fasse mourir si je mens - : c'est pour vous épargner que j'ai décidé de ne pas retourner à Corinthe." (2 Corinthians 1:23)

Further outlining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rophet and Witness/Martyr:

  1. Prophetic office is a divine appointment. The person needs to master both his addressee’s language (focus on the ability of speaking) and God’s way of speech (focus on the ability of hearing). So it is for godly empowered experts, not for everyone (cf. Ephesians 4:11 "Now these are the gifts Christ gave to the church: the apostles, the prophets, the evangelists, and the pastors and teachers.).
  2. On the other hand, every Christian is by nature a μάρτυς (witness as martyr). Every Christian is a witness with a mission. They are missionaries whose job is to make disciples of the world (Matt 28:19-20). Therefore, the Church collectively is to be witness to the world. Witness is a communicative art articulated in the particular Christian language (per Stanley Hauerwas).
  1. Prophets as individuals are imperatively posited to deal with “sins” as a collective social construct.
  2. The Church witnesses collectively as a Christian social construct, however, are called and instituted to embody love and convert sinners as individuals uniquely created in God’s image.

Common area: Both are conveying Christian worldviews.

Bottom line: Every prophet is a witness, but not every witness is a prophet.

That is to say, when dealing with a particular issue (such 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ender equality, religious pluralism, etc), Christians need to discern:

1)      if or not we have common terms with our addressees (the secular public) so that we may communicate our difference and judge who is right. –if not, then there is no way that we can “debate” over the issue. The lack of common languages between different value systems will inevitably be the conversation stopper. What we can do, under such a situation, then is only to “narrate” our position as witness in a way that is loving, tender, and firm.

2)      if or not s/he has been given speech by God and empowered by God to speak in public terms. –if not, then one should not use the secular/public forum for such a propaganda.

3)      What is the most God-honoring way to do this? What would Jesus do?

  •  When a prophet performs his/her prophetic duties, s/he is a hidden witness. In a liberal democratic society, a Christian politician with a radical Christian vocation would have to assume a prophetic role (e.g. William Wilberforce). His/her language and means are secular, and his/her agenda can advance so far as the secular public agree with him/her and as far as the secular power s/he is granted is willing to be wielded as such by him/her.(However, the line drawn here is derived indirectly from the Bible, instead of explicitly found in the biblical passage concerning prophesy. So for example, Robert Audi and Nicholas Wolterstorff disagree on this issue. The Latter certain does not think secular agenda needs to exclude explicit religious languages, so that Christian politician also needs not stop using the power of speech/policymaking even when there is left no way to translate his Christian conviction for public intelligibility. I do not think Wolterstorff is right. I side myself with Audi on this issue.)
  • On the other hand, every lay Christian is foremost a citizen of heaven but then a citizen of this world as well. Christians in a liberal democratic society should actively perform their civil duties out of their Christian conscience. But when it comes to social issues that manifest a clash between our Christian conscience and secular ideology, non-violent resistance is the principle for Christian public appeal (per John Howard Yoder). We pillarize and polarize the liberal democratic society by consciously making our Christian church as an alternative society or polis in when nation-wide political decision on an internal social issue cannot be reached (per Stanley Hauerwas).

In practice, for example, for the sensual materials that secular TV channels display increasingly, prophets would call for a media reform with substantial proofs to the mass public the reasons and the appropriate measures for doing so.

Individual Christians should stop watching them. “Stop watching” is the first step of non-violent resistance. As witnesses to their savior Jesus Christ this is to show to the world that they have a distinct lifestyle and value system that are modeled solely after Christ their Lord and the Laws in the Bible. The second step of non-violent resistance is the pillarization: Christians in the nation should start their own TV channels that are purified from ungodly materials as an alternative to secular TV channels that are unwilling to remove what Christians should not watch out of their religious conscience. The same pillarization principle applies to educational systems (from elementary to college), newspaper, Charity foundation, and all kinds of business corporations (per Abraham Kuyper). What we should not seek, is a “Christendom” that forces nonbelievers to watch what we watch, do what we do, and spend their taxes and resources according to our wishes.

In fact, by saying ‘we should all strive to be a witness like St. Benedict‘, one is already presuming upon a prophetic role (unto the church). it’s not necessarily bad- we all think we know something about God, and for some of us who are called to be ministers of God’s word we are given of a message to tell. the key is 1) the prophet makes GOD’s Word’s known- not his. 2) a prophet makes God’s Word known in a prophetic way and GODLY way, instead of a MANLY way. Prophet is a divine appointment and the ideal can take amoeboid embodiments. The category needs not to be abandoned, but to be biblically outlined and carried out fuller. Prophet’s words surely are not to be taken for granted- that’s the caution. But this is also why we have the Bible, the community, and the Holy Spirit. Not long ago in HK, their was a famous Christian conference that focuses on the church leader’s role as PASTOR or PROPHET. Hum.. does one need to choose and cannot be both? Eric Metaxas’ 2010 NYT best seller is titled "Bonhoeffer: Pastor, Martyr, Prophet, Spy". As i bought it and was reading it, I think it’s giving me a clue. :)
and now it fits nicely to introduce elements in Bonhoeffer’s theology concerning a Christocentric foundation of the prophetic office (if I am allowed to comment more). here is the excerpt from a blog article I recently bookmarked (signonthewindow.wordpress.com/), for whoever is willing to investigate more:
One of Bonhoeffer’s primary goals in “Christ, Reality and Good” is to challenge traditional Lutheran theology with its assertion of two discrete kingdoms (or realms): “there are not two realities, but only one reality, and that is God’s reality revealed in Christ in the reality of the world” (58). The revelation of Jesus Christ incarnate means the unity of the world.
Yet, Bonhoeffer does not deny that there is a division in our world. The Bible speaks to spatially divided realms, statically in opposition. Bonhoeffer writes that it would be “very dangerous to overlook this, to deny the visibility of the church” (63). The church would then be devalued as a purely spiritual entity. However, when God embraces a space in the world (say the stable in Bethlehem) “God embraces the whole reality of the world in this narrow space and reveals its ultimate foundation” (63). The role of the church is to give witness to this foundation – that the whole world has been embraced in Jesus Christ. The world is loved and reconciled to God in Jesus, God among us. For this reason, “when one therefore wants to speak of the space of the church, one must be aware that this space has already been broken through, abolished, and overcome in every moment by the witness of the church in Jesus Christ” (64).
Bonhoeffer speaks to the fact that we also conceptualize in terms of “worldly” and “Christian.” To this end, he suggests that the unity of these realms is preserved in the polemical relationship within this opposition, a contention that will “mutually prohibit static independence of the one over against the other.” In this way they witness to a common reality—this sounds to me a lot like Yoder’s contention that the church needs those outside the church to teach it how to be the church.
The last paragraph is dead-on where the right kind of prophecy should take place unto the post-liberal world: in polemics, opposition, and in the dynamic interdepen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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