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覺得 Rawls 的論述在某些層面還算合理。特別是, 在多元社會底下,當每一個人對什麼是好的都沒有一個共識的情況底下, 要如何能達成合乎正義的公共政策? 問題的核心部份是, 再怎麼用世俗的語言描述, 同志議題至終呈現的還是宗教對「善」的價值觀 (因此我覺得它與墮胎議題在本質上有別),但宗教裡覺得好的, 世俗並不覺的好, 甚至宗教的本質中會希望保有與世俗不同的價值觀 (即: 對什麼是好的有不同的看法), 我想這是同志議題在基督教這邊最困難
的地方。
簡單講就是, 墮胎或環保議題就算在 Rawls 的架構下, 都能進入公共政策的討論,是因為它們比較可以抽離「價值觀」而純粹就人權或生存等層面來爭辯,但同志議題感覺上比較無法抽離「什麼是好的?」等單純價值觀論述。

Audi A8 (誤)
2.
與此相關的, 你採取 Audi 的模型主張宗教徒可訴諸世俗理性, 而將他的形上學及價值觀轉化成大家都認可的方案, 我有點懷疑這點在同志議題上能否做到。例如你提到的兩個論述 (1) 神創造的本來目的是一男一女的婚姻, 因此同志婚姻不是神的心意。 (2) 區分先天與後天, 先天同性戀傾向如同不當的性衝動一樣,不會因為是先天就得到證成, 而後天同性戀, 以及同性戀行為, 則是在社會安全或其它理由存在的條件下可以加以限制。(希望有讀對你的意思).
在這兩個論述當中, (2) 的後半部比較是屬於在這模型中可以進入公共議題討論的層面, 但它需要找到「社會安全」上足夠強烈的理由, 但這點我懷疑能否做到。
而且就算找到一些「統計」上支持, 我們還是得在「社會安全」與「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例如假設統計上得出某種人種比較多犯罪, 那我們是否可以基於「社會安全」的理由對他們加以限制? 或許可以, 但它會是與「人權」互相權量之後的決定。
而 (2) 的前半部以及 (1), 則是放在上帝創造目的的架構下來看, 它是一個價值觀論述, 我有點懷疑要如何把它完全抽離基督教的價值觀, 轉化成大家都認可的方案。其中一個可能的方式, 是把「上帝創造的目的」轉化成「不符合自然」,但這言論會變成歧視最常見的論述: 同性戀不自然。這裡的困難在於, 如果堅持「上帝的目的」只是表達某種基督教的價值觀,那就多元文化的假設它並不是一個公共議題。但如果堅持「上帝的目的」是帶有普世論理規範效力(即: 自然/不自然的論述),那會使得反同志論述變成一種歧視。
3.我的感覺是, 你提到的後自由對這問題應該可以提供某個好的架構,(或許他們已經有提出了) 所以我很期待能看到相關的論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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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的回覆:
你(2)提出的沒錯,需要的就是帶特定議程的科研.在自由社會 各方團體需要把訴求證據一同端上,大家一同協商最佳化最多的方案.先知的作用是社會良心 千萬不能妄想在俗世中建立 上帝的國. 而舊約中的先知出去也很少獲得廣泛的接納,成功 。
普遍啟示VS.特殊啟示
我「期盼」世人「有可能」在普遍啟示底下理性達成共識,卻不會在基督救恩福音之外覺得世人「應該」有這個共識。先知需要盡到向世人溝通的職責,不信神、不信聖經的世人只需根據先知提出的理據思考。因此我對世俗理性的道德期望值不高。
對我來說「同性戀不自然」是一個只有次終極性下的權宜論述。「何為自然」的這問題只有從神學解答了(從聖經中解讀上帝創造的心意和墮後世界的行動方向)我才會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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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turtle 追問:
你前文提到「我對世俗理性的道德期望值不高」,然後回答我問你同性戀是否是在基督教觀點下的道德敗壞的展現時,你說「基督教定義下淫亂毫無疑問是」,所以我以為你認為在基督教觀下, 同性戀是一種道德敗壞。
如果你認為同性戀與道德無關,那我想繼續追問的是, 是否這表示同性戀純粹只是內在於基督教的觀點?因為如果你認為它與道德無關, 而基督教卻又覺得它不好(即: 不是神心意),那這似乎表示它只是基督教內在的觀點。如果不是, 他要在哪一個面向上,既「不好」, 但又是超越世俗個別價值系統的不好?
簡單講, 就是回到我回你第一個推文的那個問題,就是你似乎認為「同性戀非神心意」具有一個可脫離基督教觀點的意義,那麼那個意義是什麼?
你區分盟約與契約,認為基督教倫理學是盟約,而一般倫理學是契約,然後差別在於盟約只對願意的人有效。然後又說你關心的是「淫亂者」(即: 性解放所會帶來的淫亂影響)要如何引導,而不是同性戀。
但問題是拉回同性戀議題, 當你說要有某種「先知」的角色去與世俗對話時,它就會帶有「道德」(或世俗契約式倫理)的面向。否則, 先知再怎麼勸世, 也只是像一個認為榴槤是美食的人一樣,
在做他個人主觀的美感陳述。我覺得你在論述中有意迴避掉「道德」面向的同性戀議題,但這塊才是整個爭議的核心,也就是當基督教說「同性戀是罪」時, (別人認為)是在做一個道德宣稱,這句話和「榴槤不好吃」這種美感宣稱是不同的,因為「罪」是要被譴責的, 但是不好吃不用。
然後你把問題轉化到「淫亂者」上面,沒錯, 「淫亂」是個道德概念,而這裡的確具有道德面向,
也就是你架構下的「先知」角色可以發揮的地方,但是它就不再是原本的「同性戀」議題,也就是說, 你對於你主張的「同性戀是不符合上帝心意, 在這意義上是罪」觀點,其實你並沒有提出一個可以讓「先知」角色去向世俗說話的道德切入點,而你的先知向世俗對話的點是另外一個, 是「淫亂」的問題。所以我認為你有一點在閃避那些「質疑」, 也就是你一開始想回應的東西。
而你的回應, 看起來有點像許多教徒的回應:「Well, 同性戀是罪, 是聖經說的, 你可以不接受, fine. 但同性戀運動的性解放, 可能會帶來淫亂的後果, 而那些淫亂, 是要被匡正的 (「先知」會去做, 不是我)。 我們(其實是先知)反對的, 不是同性戀的人, 而是同性戀帶來的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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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的第二波回覆:
跟你坦承,世俗社會契約下,所有的道德衡量基準都是實用,就類似Richard Rorty所說的那樣。在他的模型中,實用已經與美感相去不遠了。只是審美「大多時候」可以多元並存,世俗道德卻必須協商而統一。
這意味著「先知」發出的聲音, 以世俗的眼光來看, 只是在表達一種意見。所以就算先知說「同性戀不道德」, (對根本就不相信聖經權威和基督教倫理的世俗大眾來說)它也沒有某種「超越性」的道德意涵。
在第一篇網誌文章的讀者回應,有一個朋友提出相同的疑惑。但他質疑的更細膩一些,他認為:光是作為宗教領袖、先知而在社會上發言,其本身就已經附帶象徵權力(symbolic power)了。這種其實是由宗教間接過度到公民社會的象徵權力,要如何在意識型態批判中站穩正當性?
而我的主張是:
我意圖呈現的「先知」」是在基督教會中以及基督教社會下可以適用的理解。同時在宗教自由的多元民主社會中也具備相容性(compatibility):某 某人「作為被教會所公推的時代之先知、某某宗教意見之領袖」可以得到世俗大眾輿論的重視。世俗之所以許可其發言權,一是在於其語言已經轉化為世俗理性下公 眾認可的詞彙,二是基於該先知或宗教意見領袖、專業人士所代表之信仰群體過往以來在社會參與中所累積的信用(credit),而非來自宗教獨斷論述的超驗賦權。
因此在我的理解下,社會允許淫亂所需要付出的社會成本,才是先知去向社會說話的世俗道德切入點。社會將同性戀合法化所可能付出的社會成本,就是先知去向社會說話的世俗道德切入點。社會將中小學多元性別認同教育通過所可能付出的社會成本,就是先知去向社會說話的世俗道德切入點。
(關鍵可能在這裡, 因為那些支持同志運動的人, 提出了許多論述說明同性婚姻合法化並不會付出什麼社會成本, 在中小學教性別認同的課程也是, 這些都是有益於社會的, 而不是有害於社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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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hturtle 第三波要追問的問題是:
我在後設倫理這邊的立場比較偏向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 對我而言, 這一種實用主義的道德根本不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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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三波補充說明立場如下:
我完全知道你所說的。
但以我追溯實用主義理論(pragmatism)而言,我已經深深發現實用主義之難纏,不靠神學是抗衡不了的。
我過去的導師、神學詮釋學家、歐陸哲學家Kevin Vanhoozer,其中一塊就是在加州搞Rorty的實用主義。
***Kevin Vanhoozer 是從詮釋學立場反 Rorty,但最後還是透過神學導入他者的詮釋倫理義務,才達陣。 Rorty是從詮釋實用主義起家的,繼承 Derrida 他第一個毀掉的文本意義上的實在論 還有西方政治思想中引含的邏格斯中心主義( logocentrism )。 終極意義在Derrida 和Rorty 底下被延異(Différance… 真的是一邊延、一邊異)
所以倫理學也如此:正確的價值是從眼下的視野和需求來衡量的。
舉你的例子,實用主義者會說 「殺無辜的人是錯的」表面上具有超驗之實在道德標準,實則不然。大家認為它錯,只是因為
1)就情緒現象學的角度而言,無辜的人在你面前血腥地被擊斃,一般人會起負面生理反應。
2) 你透過類比,會擔心這事件不被禁止還會重複發生。例如,你家人是無辜的。在會「懲戒殺人犯」的國度,他們能夠擁有較高的人身安全保障。但如果現在不懲戒殺 人者,你一定會開始擔心家人安全。同理,當大家都這樣想的時候,基於「實用主義」的安全理由,殺人犯就需要被懲戒。
3) 自己被殺傷是痛苦的、逝去親人是令人難過的、生命是無法挽回的。這些都是情緒負面生理反應。之後想到無辜的人(因為你會將無辜的人類比為自己)—-而非罪大惡極之人被殺,(1) 負面反應和 (2) 的焦慮情緒就會同時升上來。
這下世俗道德「認為殺無辜者有錯」就自然形成了。但你仔細想,它其實不具備任何神學以外的超驗道德基礎。
就讓我假定吧:
假使今天有一種科學晶片,使死亡不痛,而且只要是在活滿自然歲數之前被殺害,人一律可以按照靈魂的意志保證活過來,還能像塞亞人一樣升級體力和運動力。
而全世界都在一出生就被植入這種晶片。
那麼恐怕,「殺無辜者」這種犯行,立時就可以在實用主義底下除罪化。因為你殺他,他不痛,只要想復活也可以立刻復活,還能得到塞亞人的好處。
或讓我再假定:
假使今天有一個平行世界,「人被殺」不會引起任何受害者、加害者、旁觀者任何的負面情緒反應,反而是被殺的有快感、殺人的有滿足感、旁觀者也享受刺激,它犯法的道德基礎還一樣存在嗎?(你可以想想,在電動CoD中殺人為什麼不犯法?)
所以孔孟道德,所有的世俗倫常,都不是千古不變的,今天只要生理條件變了,社會觀感變了,就可以跟著移風易俗。
例如,誰規定臺灣一定要遵孔孟,不能行老莊、或尚歐美?
其實沒有什麼固有的理由(essentialism)的。只要大家協商同意,立刻可以整套換掉。
文革事實上也沒有固有的道德對錯,而是因為它在行進中造成太多人的痛苦、恐懼、被侵犯,最後又失敗,沒有成功建立替代社會價值。
至於古典倫理學的各家方案,後現代實用主義只要將他們一一瓦解為脈絡的建構(construct)。就成功了。
- 道德直覺主義(intuitionism): 直覺是一種心理的contruct
- 康德義務論(Kantian deontology):所謂的義務或無上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還是一種人的construct
- 處境倫理(situational ethics):處境本身就是一種construct
- 結果主義(consquentialism):基本上就是 實用主義(pragamtism)和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
***按:這裡忽略了德行倫理(virtue ethics)。德行倫理其實有機會處理掉實用主義,但是需要導入設計者(designer)和附隨(supervenience)的觀念。另文述。
最終還是當前大家協商認為:何者實用?What is most viable to us in our context for the foreseeable future?
「道德實在論」是關鍵字,我支持「有神道德實在論」(theistic moral realism)。
但我目前無法在世俗自由社會下攻破實用主義。
所有無神框架的道德實在論,截至目前為止都可以被實用主義者瓦解為homo sapiens的「生理性」、「情緒反應機制」、「心理構造」
結果還是變成非實在論。
我目前沒有看過任何在哲理上成功的。過去有人想推自然神(God according to natural theology),其實推得動,但只能到半路。而且跟無神論者間不會有結論,還會破壞基督教信仰系統的基要性。
所以我目前的位置是後自由神學(postliberal theology):信仰上基要。世俗政治上,目前就只好順著實用主義的「社會契約」辦事。這不表示我只想停在這裡,
但問題是前有敵人(反政教合一的、支持宗教私人化 privatization of religion的)、後有追兵(sectarianists 的人在扯後腿)、還有Martin Luther兩國論這種精神分裂的、Christain reconstruction這種破壞基督教見證的。
簡單說:
承認有上帝之實在,才有道德之實在。
42.200022
-87.88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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